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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青海文化旅游行业不拒收现金自律公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8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游客使用现金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持续做好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的通知》(西中支(2021)94号)相关精神,青海省旅行社协会、青海省旅游住宿业协会、青海省导游协会现联合制定印发《青海文化旅游行业不拒收现金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文化旅游行业不拒收现金自律公约》

青海省旅行社协会

青海省旅游住宿业协会

青海省导游协会

2023年8月31日

青海文化旅游行业不拒收现金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进一步解决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保障游客使用现金的权益,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文旅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持续做好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的通知》(西中支(2021)94号)相关精神,结合青海文化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会员单位”是已加入青海省文化旅游行业相关社会团体,在青海省辖区内从事文化和旅游服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各项收费服务”是指文化和旅游行业涉及的旅游服务费(交通、酒店住宿、餐饮、景点门票、导游服务、保险、信息咨询、中介代办等费用)和文化产业服务费(图文设计、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物流、租赁、会议会展、展览、广播影视等服务费用)。

第二章 保障权益

       第四条 会员单位的收费行为应遵循: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鼓励各类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客户提示工作,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或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歧视现金支付概念。

       第六条 会员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充分尊重客户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对各种支付方式的操作步骤有详细介绍,由客户自行选择符合监管规定的支付方式。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在交易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充分考虑老年人等不使用智能设备特殊群体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做好现金保管、现金归集、安防措施等方面的工作,规范柜面现金收付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在客服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现金收费政策引导和宣传,不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或轮训,确保经办服务人员熟知现金收费各项规定,避免引起相关投诉。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强化收费服务人员考核,治理政策执行不力行为。对于发现的现金收付违规行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发挥问责警示作用,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部门、协会、公司监督投诉电话,便于游客及时反映相关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 违约管理

        第十三条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协会将不定期组织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发现的违约行为,情节较轻的给子警告、行业通报;整改不力或情节较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后,其他自律公约、自律规定、自律规范等相关内容与之冲突者,以本《公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青海省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协会负责解释。